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软件产品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
享受主体 |
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优惠内容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编者注:自2018年5月1日起,原适用17%税率的调整为16%;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享受条件 |
软件产品需取得着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着作权登记证书》。 |
政策依据 |
1.《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取消一批税务证明事项以及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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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68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适用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9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6.《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条件外,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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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4.《关于做好2022年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2〕390号)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三条 |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优惠内容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享受条件 |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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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职工培训费用按实际发生额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1年1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享受条件 |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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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
企业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享受主体 |
外购软件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
享受条件 |
企业外购的软件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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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税费优惠+-
-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 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 线宽小于0.8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享受主体 |
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 |
享受条件 |
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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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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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企业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
享受主体 |
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17年2月24日起,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其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予以扣除。 |
享受条件 |
集成电路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规定,享受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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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进口新设备可分期缴纳进口增值税
享受主体 |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 |
优惠内容 |
承建集成电路重大项目的企业自2020年7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进口新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对未缴纳的税款提供海关认可的税款担保,准予在首台设备进口之后的6年(连续72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6年内每年(连续12个月)依次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总额的0%、20%、20%、20%、20%、20%,自首台设备进口之日起已经缴纳的税款不予退还。在分期纳税期间,海关对准予分期缴纳的税款不予征收滞纳金。 |
享受条件 |
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承建企业应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附件1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和项目标准》第四条、第五条相对应规定。除以上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对应条件中的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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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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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优惠内容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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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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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优惠内容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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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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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优惠内容 |
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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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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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优惠内容 |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投资额超过150亿元,经营期在15年以上且在2019年12月31日前获利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
享受条件 |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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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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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优惠内容 |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十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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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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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65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优惠内容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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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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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优惠内容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含),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获利年度起计算;对于按照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集成电路生产项目需单独进行会计核算、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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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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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延长亏损结转年限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线宽小于130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线宽小于130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属于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清单年度之前5个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总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
享受条件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130 纳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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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二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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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 |
优惠内容 |
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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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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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享受主体 |
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优惠内容 |
自2020年1月1日起,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享受条件 |
1.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清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等相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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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45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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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生产设备缩短折旧年限
享受主体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优惠内容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
享受条件 |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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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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