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须知
一、投诉受理的范围
受理投诉事项的范围是:对税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其职务行为提出投诉。
二、投诉事项的办理
税务机关收到投诉信件后,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一般转至被投诉人所在分局办理。
三、投诉内容的填写
1.检举人应当至少提供被投诉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住址、请求、事实、理由。
2.投诉人的投诉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四、注意事项
1.投诉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办理机关的上级税务机关再提出同一投诉的,不予受理。
2.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投诉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举报电话:
12366转人工服务。
相关规定:
《全国税务机关信访工作规则》